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地方法规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的保险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8  浏览次数:266
核心提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 [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
[1994]002号)和《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下列险种免征营业税:
  一、生命至爱增额终生寿险(分红型)
  二、生命至福增额两全保险(分红型)
  三、生命超越两全保险(分红型)
  四、生命腾飞两全保险(分红型)
  五、生命永乐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六、附加终生男性重大疾病保险
  七、附加终生女性重大疾病保险
  八、附加豁免保险费长期健康保险
  九、生命至惠定期寿险
  十、生命永惠团体每年续保保险
  十一、生命金泰两全保险
  十二、生命吉祥两全保险
  十三、生命永康团体门急诊医疗保险
  十四、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十五、附加团体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十六、附加团体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
  十七、附加团体意外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十八、附加团体意外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
  十九、附加团体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
  二十、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二十一、附加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
  二十二、附加意外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二十三、附加意外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
  二十四、附加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
  二十五、附加定期女性重大疾病保险
  二十六、附加定期男性重大疾病保险

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