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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住房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4  浏览次数:197
核心提示:青地税发〔2009〕199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12-30
青地税发〔2009〕19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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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为了进一步明确个人转让住房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加强税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现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个人先售后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问题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大小,全部或部分退还个人所得税,即重新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全部退还已缴个人所得税;若重新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重新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差额退还已缴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办理退税手续时,个人转让住房签订的售房合同时间与购房合同的时间须在一年之内,退税时必须持新购房的房产证才能办理。

二、关于个人先购后售住房个人所得税免税问题

对个人购买新住房后,一年内出售原住房的,若售房金额小于或等于购房金额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售房金额大于购房金额的,按照售房金额与购房金额的差额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办理售房免税手续时,购房合同的时间与售房合同的时间须在一年之内。纳税人办理售房免税手续时必需提供新购住房的房产证;不能提供房产证的,在出售住房时先缴纳个人所得税,待取得新购房的房产证后按规定办理退税手续。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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