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第五批)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0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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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甘国税函发〔2009〕413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12-23
甘国税函发〔2009〕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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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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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第五批)的通知》(国税函[2009]66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第五批)的通知(国税函[2009]6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现将第五批试点物流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具体企业名单见附件)。纳入试点范围的物流企业,有关税收问题按国税发[2005]208号文件执行。
本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第五批)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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