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第五批)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4  浏览次数:234
核心提示:甘国税函发〔2009〕413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12-23
甘国税函发〔2009〕41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12-23
 
字体: 【】 【】 【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第五批)的通知》(国税函[2009]66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第五批)的通知(国税函[2009]6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现将第五批试点物流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具体企业名单见附件)。纳入试点范围的物流企业,有关税收问题按国税发[2005]208号文件执行。
  本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第五批)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