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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山东省国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4  浏览次数:247
核心提示:鲁国税发〔2009〕16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12-10
鲁国税发〔2009〕16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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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山东省税务学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2009年第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
     《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是国家税务总局第一次以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规定进行了系统的归纳、整理和细化,列明了纳税人享有的14项权利和应该履行的10项义务。公告的发布,一是便于纳税人全面了解其在纳税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增强纳税人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二是告知纳税人所应履行的纳税义务,方便其准确、快捷地完成纳税事宜,促进纳税遵从度的不断提高;三是有利于规范国税机关和国税干部的税收管理、税收执法和纳税服务行为,对促进依法征税、建立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推进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将起到积极作用。为此,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公告》的宣传和落实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
    目前,省局已在山东国税官方网站进行了公告,同时对12366纳税服务热线自动语音库进行了更新。各地也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宣传栏、触摸屏、税务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短信平台、税管员上门辅导、发放宣传册等多种途径和媒介进行广泛宣传,便于纳税人全面了解纳税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帮助纳税人及时、准确的完成纳税事宜。
    三、抓好工作落实
    在日常工作中,各地要狠抓落实,切实将《公告》中指出的纳税人14项权利和10项义务落到实处。各级国税机关应在网站、触摸屏、办公场所、办税服务厅等公示监督、举报、投诉电话;各地应在办税服务厅设置意见箱、举报箱、意见卡等;12366纳税服务热线要及时受理解答纳税人的诉求,畅通纳税人维权渠道,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同时,进一步提升纳税服务水平,积极引导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依法享有应有的权利,并自觉履行应尽的义务,促进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纳过程中的合作,有效引导纳税遵从,实现税收与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此件不另发纸质文件)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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