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国税函〔2009〕3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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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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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据反映,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义务人直营店零售业务批零差价收入是否征收消费税不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中关于卷烟批发环节征收消费税计税依据“纳税人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是指纳税人按卷烟销售数量和批发价格计算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不包括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义务人直营店零售业务批零差价收入。 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