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发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0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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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豫国税函〔2009〕374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12-07
豫国税函〔2009〕3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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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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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发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625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9年12月9日印发
校对:货物和劳务税处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人发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文号: [ 国税函[2009]625号 ]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时间: 2009-10-28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人发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2009〕8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人发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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