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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4  浏览次数:187
核心提示:甘国税函发〔2009〕39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12-04
甘国税函发〔2009〕39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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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现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明确如下:
  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二、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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