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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4  浏览次数:191
核心提示:甘国税函发〔2009〕379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11-23
甘国税函发〔2009〕37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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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大连金牛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过程中相关业务适用增值税政策问题的请示》(大国税函〔2009〕19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所属资产、负债及相关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控股公司,但保留上市公司资格的行为,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规定的整体转让企业产权行为。对其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等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二、上述控股公司将受让获得的实物资产再投资给其他公司的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三、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所涉及的固定资产征收增值税问题,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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