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函〔2009〕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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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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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税服务厅内部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各局应严格按照税务总局要求开展办税服务厅内部标识规范工作,同时应结合市局2008年下发的“关于规范办税服务厅内部标识的通知”和“关于基层税务所办税服务厅规范工作的通知”,做好内部标识规范的具体实施工作。办税服务厅内部标识规范工作应做到统筹规划、逐步规范、因地制宜、厉行节约。各单位办税服务厅内部标识规范工作开展前,应将设计方案报市局审核,经市局同意后,方可实施。 2009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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