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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税服务厅内部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4  浏览次数:217
核心提示:京国税函〔2009〕42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11-23
京国税函〔2009〕42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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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税服务厅内部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各局应严格按照税务总局要求开展办税服务厅内部标识规范工作,同时应结合市局2008年下发的“关于规范办税服务厅内部标识的通知”和“关于基层税务所办税服务厅规范工作的通知”,做好内部标识规范的具体实施工作。办税服务厅内部标识规范工作应做到统筹规划、逐步规范、因地制宜、厉行节约。各单位办税服务厅内部标识规范工作开展前,应将设计方案报市局审核,经市局同意后,方可实施。
          2009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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