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发〔2009〕2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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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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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直属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201号)文件要求,市局开展了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 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34件 1.《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定期定额征收户经营收入核定书式样的通知》(京税五[1994]201号) 2.《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加强清理欠税工作的紧急的通知》(京税征[1994]258号) 3.《北京市税务局印发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京税征[1994]276号) 4.《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取消“北京市个体工商户专用发票”的通知》(京税征[1994]348号) 5.《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京税征[1993]774号) 6.《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5]019号) 7.《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税[1995]060号) 8.《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发票用户、严格发票管理的通知》(京国税[1995]089号) 9.《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北京市普通发票工本费的通知》(京国税征[1995]92号) 10.《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国税[1995]216号) 1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税务咨询业务收费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国税征[1995]244号) 1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更改大面额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京国税[1996]018号) 1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市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有关技术服务单位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征[1996]532号) 1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征[1997]002号) 15.《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京国税[1997]054号) 16.《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重点税源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国税[1997]126号) 17.《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7]128号) 18.《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准确及时上报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和查询报警数据的通知》(京国税征[1997]289号) 19.《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税[1998]177号) 20.《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修改〈定期定额征收户应纳税额核定书〉的通知》(京国税三[1998]595号) 2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北京市普通发票种类和提高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通知》(京国税[1999]111号) 2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委托代征管理的通知》(京国税[2000]006号) 2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2000]061号) 24.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核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版面金额和发售数量的通知》(京国税[2000]171号) 25.《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专用发票的通知》(京国税[2000]195号) 26.《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国税[2000]200号) 27.《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集贸市场内企业设摊经营统一纳税证明单〉的通知》(京国税征[2000]293号) 28.《北京市国家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1]108号) 29.《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换发集贸市场临时税收征收人员税务执法证件的通知》(京国税函[2001]380号) 30.《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换发〈定期定额征收户应纳税额核定书〉的通知》(京国税函[2001]417号) 3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税发[2002]331号) 3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抵税财物拍、变卖机构和评估机构的通知》(京国税函[2005]596号) 3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包工包料方式委托城建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7]201号) 3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餐饮企业专项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函[2007]435号) 二、 部分条款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3件 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由国税局发售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征[1995]345号)第一条修改为“自2009年9月1日起,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汽车维修业务的经营者,初次申请领购《北京市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时,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准予登记并核准汽车维修经营范围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办理发票核定手续;以后购买发票需持税务登记证副本。” 2.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发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2]642号)第一条修改为“自2009年9月1日起,凡在我市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在与卖粮人进行粮款结算时,必须开具北京市粮食收购统一发票,初次申请领购《北京市粮食收购统一发票》时,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准予登记并核准粮食收购经营业务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办理发票核定手续;以后购买发票需持税务登记证副本。” 3.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京国税发[2008]175号)第二条第一款“纳税人初次申请领购发票原则上核准1本”修改为“对初次申请领购发票或者一年内有违章记录的纳税人,核定发票持有数量控制在1个月使用量范围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初次申请领购工业企业(包括修理修配)、商业企业等普通发票以及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的商业零售发票,可以简化发票票种核定手续,由办税服务厅或税务所有关岗位根据计算机系统的税务登记信息即时办理,但核定持有数量只能为一本或者一卷,核定最高开票额度,只能为发票设置的最低额度。” 2009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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