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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人民银行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4  浏览次数:214
核心提示:京国税发〔2009〕227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11-16
京国税发〔2009〕22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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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有商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京营业机构、北京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分行,北京市国库各代理支行,崇文、朝阳、海淀、丰台、昌平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单位,并结合我市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实际征缴工作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POS机具布设银行
     经研究,指定北京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农商银行)在车购税征收大厅布设划缴车购税款POS机具。农商行负责POS机具的布设和维护,并按日与车购税征收部门核对车购税POS划缴税款,在收到车购税征收部门提供的税收缴款书当日,最迟下一个工作日将车购税款项划缴收款国库。
     二、关于“车购税专用账户”
     (一)国税部门“车购税专用账户”使用截止日期到2009年12月31日。
     (二)“车购税专用账户”所在农商行网点应于2009年12月1日前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开立“待报解车购税专户”。2009年12月28日以前的车购税POS划缴税款划入“待报解车购税专户”。“车购税专用账户”所在农商行网点应做好新旧车购税收款专户的转换工作,确保车购税POS税款的准确及时划入。
     (三)2009年12月31日前,车购税征收部门应做好与“车购税专用账户”所在农商行网点的“车购税专用账户”余额的对账工作,并于12月31日前将专户余额全部扫数入库,同时对该专户进行封账。
     (四)“车购税专用账户”封账后,“车购税专用账户”所在的农商行网点应配合车购税征收部门做好撤销“车购税专户”工作。
     三、关于车购税税款缴纳流程
     (一)自2009年12月28日起,POS划缴车购税税款执行《通知》规定的“银行卡刷卡缴税基本流程”中的“商业银行布设POS机具的刷卡缴税流程”。对2009年12月28日前的车购税POS划缴税款仍按原规定办理。
     (二)自2010年1月1日起车购税现金缴税,执行《通知》中“转账缴税和现金缴税基本流程”。国库经收处对《税收通用缴款书》要素审核无误后,需在《税收通用缴款书》上加盖现金收讫业务印章,并将《税收通用缴款书》的第一联和第六联退纳税人。国库经收处不得拒收纳税人缴纳的现金税款。车购税征收部门根据已完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为纳税人开具《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四、各车购税征收部门于2009年11月在车购税征收大厅张贴车购税征缴方式调整的通知,提前向社会公告,并做好相关宣传工作。
    
    2009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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