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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北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4  浏览次数:202
核心提示:京地税票[2009]276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11-09
京地税票[2009]27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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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北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票[2009]276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建立出租汽车行业油价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经我局研究决定,近期启用《北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专用发票》适用于北京市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企业(个人),按照价格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的燃油附加费收取的时限和办法在收取燃油附加费时开具。
二、发票管理
《专用发票》为面值一元定额发票,同时套印《北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发票专用章》作为使用单位的签章凭证。《专用发票》的信息码代码为2279,由税务机关统一发售,并按照现行的有关发票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三、各局应做好《专用发票》发售前的相关准备工作,《专用发票》的启用时间将另行通知。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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