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函〔2009〕4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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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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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 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退税业务提醒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44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电子税务管理中心关于审核系统出口退税提醒业务功能升级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货便函[2009]162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局利用现有条件,实施提醒工作,做好出口企业负责人信息采集和维护工作,我市出口退税业务提醒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另行下发。
2009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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