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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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 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经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办理减免税手续应按省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9]63号)规定执行。
二ΟΟ九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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