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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权限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4  浏览次数:230
核心提示:闽国税函〔2009〕259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10-29
闽国税函〔2009〕25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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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的要求,结合我省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非居民企业分布等实际情况,现将我省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批权限明确如下:
一、福州、莆田、泉州、漳州地区的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由县(区)级税务机关审批。
二、宁德、龙岩、三明、南平地区的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由设区市级税务机关审批。


                      二OO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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