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函〔2009〕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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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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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重点税源专项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4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局要认真贯彻通知要求,做好本次专项纳税评估的组织和落实工作,并按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本次评估工作。
二、各市局要按照下发的评估企业名单自行开展纳税评估工作,评估企业名单包括国家局指定和我省自选两部分,具体见附件《风险预警及零纳税名单》。各市局可按照文件要求并根据自身情况适当增加评估企业,增加的企业名单确定后应及时上报省局(税源管理处)。已选定为总局评估企业不作为本次评估对象。
三、各市局在完成纳税评估工作后要对本次评估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总结报告的内容应包括组织形式、发现问题、评估效果和工作建议等方面。同时,要将各地今年内总局组织的税收专项检查和企业自查以及自行组织的纳税评估成果一并上报。评估总结报告应于2009年12月7日前上报省局(税源管理处)。
二ΟΟ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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