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函〔2009〕3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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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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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 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38号)转发给你们,对属于国税发[2009]538号文件规定免税范围的货物,应纳入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审核系统,与免抵退税货物一同申报、审批,请依照执行。 2009年10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