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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4  浏览次数:192
核心提示:京国税函〔2009〕395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10-23
京国税函〔2009〕39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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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  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38号)转发给你们,对属于国税发[2009]538号文件规定免税范围的货物,应纳入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审核系统,与免抵退税货物一同申报、审批,请依照执行。

                       2009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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