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国税发〔2009〕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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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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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省局确定“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由各县(市、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省、设区市级税务机关负责监督管理。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的通知》(冀国税外发[1995]11号)同时废止。
各市局年度《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汇总表—(附件6)》请于每年二月底前随“协定执行情况报告”一并上报省局国际处。
各市局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国际处)。
二○○九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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