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函〔2009〕2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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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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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地税局(不发厦门),省局直征分局: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省非居民税收管理的加强,便利征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管理要求以及我省实际业务需求,省局组织开发了非居民税收扣缴管理系统,现已调整测试完毕,决定于2009年10月9日起全省(不含厦门)正式上线运行。为确保非居民税收扣缴管理系统顺利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居民税收扣缴管理系统分为征管信息系统非居民税收扣缴管理模块和网上办税服务厅非居民税收登记申报模块。其中征管信息系统非居民税收扣缴管理模块由基层税务机关负责管理和窗口操作的人员根据扣缴义务人所填报的《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扣缴非居民税收报告表》(表样及填报说明附后)进行登记和申报的审核、录入,本软件模块的具体运作权限和流程设置由各地根据现有的业务岗位分工确定;网上办税服务厅非居民税收扣缴登记申报模块由纳税人自行登录各地网上办税服务厅进行登记和申报操作。
二、运行启用《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扣缴非居民税收报告表》,作为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非居民企业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以及非居民个人营业税的税收报告表,并替代《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国税发﹝2009﹞3号附件1)使用;报告表由各地自印,省局对外门户网站提供下载。同时停止执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的通知》(闽地税发﹝2008﹞280号)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处理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函﹝2009﹞1号)。
三、非居民税收扣缴管理系统上线运行前已部分申报的非居民合同项目,可按合同项目剩余未申报部分收入进行项目登记和扣缴申报。
四、做好运行操作学习培训工作,特别是各地应积极辅导和帮助扣缴义务人使用网上办税厅非居民税收扣缴登记、申报模块。
五、加强上下联系,对非居民税收扣缴管理系统上线运行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改进建议,请及时通过征管信息系统运维管理平台反馈省局(涉外税收管理处)。
二OO九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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