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函〔2009〕3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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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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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卷烟批发单位名单的通知》(国税函[2009]459号)转发给你们,各局应对名单中所辖企业进行核实,并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9]201号)要求,监控纳税人之间的交易,加强消费税征收管理,执行中问题及时向市局反馈。 2009年10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