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0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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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厦国税函〔2009〕118号 全文有效成
厦国税函〔2009〕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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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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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32号)和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国税函〔2009〕21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现行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范围,详见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闽国税函〔2009〕215号文。
二、销售额变动率暂定为30%。
三、对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其他未列举的行业和产品的税负率异常的标准暂定如下:
1、飞机维修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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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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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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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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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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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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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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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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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通用设备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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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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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农副食品加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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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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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纺织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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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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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造纸及纸制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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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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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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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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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金属制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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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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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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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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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塑料制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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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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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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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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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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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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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单位在评估过程中对销售额变动率异常暂定标准以及增值税税负率异常暂定标准有不同意见的,以及实际工作出现省局、市局未列举的行业和产品,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以上通知,请一并执行。
附件:1.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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