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函[2009]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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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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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统一保险费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6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 二、《人寿保险发票》适用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收取首期保费并进行集中打印业务。其他业务仍使用原发票。 三、《人寿保险发票》分类代码为32234,地区代码统一使用山东省的地区代码3700,年份代码随印制年份改变;发票最终销售价格为0.2元/份。 四、《人寿保险发票》由省局统一印制,套印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原则上每半年印制一次,印制计划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向省局报送。 五、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应按要求报送《集中打印保险业务保险费发票报表》: 其中《保费发票领用存报表》(表一)于每季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保费收入汇总表》(表二)、《保费收入明细表》(表三)于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分为全省和济南两类),并于表三中列明各市的发票用量。 其他市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各中心支公司应当于纳税申报时,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同时报送本公司的《保费收入汇总表》(表二)和《保费收入明细表》(表三)。 各级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应当同时报送纸质报表和电子报表。 六、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及各级中心支公司协议代办银行、邮政储蓄等代理机构名单由各级公司分别向其主管地税机关报备。 二OO九年九月七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校对:杨玲 印21份
国税函〔2009〕3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统一保险费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适应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集中管理的需要,现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以下简称《人寿保险费发票》)印制使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寿保险费发票》启用时间 从 二、发票式样、规格、内容 (一)《人寿保险费发票》采用白色 (二)《人寿保险费发票》分上下两部分:上半部分为保险费发票;下半部分为公司打印项目。 (三)《人寿保险费发票》的印制内容包括:“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发票联”、“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保险公司签章”、“经办人”、“复核”、“工商执照号”、“纳税人识别号”、“全国客户服务电话”、“公司网址”、“手开无效”、“条码”。发票印制内容标有英文对照,发票左上角印有“中国人寿”标识。 (四)公司打印项目印制内容为空白。 (五)保险费发票为单联式(即发票联),电子存根存储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计算机系统中,数据应保存5年。 三、《人寿保险费发票》印制和集中打印程序 (一)《人寿保险费发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集中印制。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各省分公司应在每年5月底前或10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印制计划。 (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各省分公司在每年7月底前或12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人寿保险费发票》,并将领购的发票送到指定的打印点。 (三)银行、邮政等代理机构在代办中国人寿保险业务时,可使用统一的《人寿保险费发票》。 四、其他事项 (一)《人寿保险费发票》暂用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经营的各种保险。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使用的其他发票仍按原式样和方法实施,如有其他新的业务需求,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指定开具《人寿保险费发票》的协议银行、邮政储蓄等代理机构名单,应于签订代开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交各分公司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备案。 (三)各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统一的票样和要求印制《人寿保险费发票》,以保证统一出单、出票的准确性。 (四)税务总局简并票种、统一票样方案实施后,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附件:1.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票样(纸质) 2.集中打印保险业务保险费发票报表
二○○九年七月七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2 集中打印保险业务保险费发票报表
表一 保费发票领用存报表 单位:份
表二 保费收入汇总表 单位:份/元
表三 保费收入明细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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