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工贸易纸质手册电子化有关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5  浏览次数:203
核心提示:冀国税函〔2009〕317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9-07
冀国税函〔2009〕31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9-07
 
字体: 【】 【】 【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工贸易纸质手册电子化有关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44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七日

 

 

国税函〔2009〕4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工贸易纸质手册电子化

有关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适应海关加工贸易纸质手册电子化改革,确保加工贸易企业出口退税管理的正常运行,现对加工贸易纸质手册电子化有关出口退税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加工贸易电子化手册的出口企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加工贸易登记备案、核销业务时,无法提供纸质《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的,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全面推广应用H2000电子化手册系统的通知》(署加发〔2008〕57号 ) 和《加贸司关于明确电子化手册纸面单证打印有关问题的通知》(加贸函〔2009〕6号)有关规定,企业可提供经海关盖章确认的加工贸易电子化纸质单证,税务机关据此办理有关加工贸易出口退税事宜。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与海关、商务等加工贸易管理部门的协调,及时解决加工贸易电子化手册改革中的退税问题。

三、税务总局正在与海关总署开展加工贸易数据联网交换工作,目前两个部门传输系统已开发完毕,于8月初开始试运行。系统正式运行后可以实现加工贸易纸质手册电子化后有关进、出口报关单等加工贸易数据传输及审核比对功能。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