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地税函〔2009〕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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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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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对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在国家税务总局未对此规定作出具体解释前,结合我省实际,暂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的规定,依法选育(或繁育)的农作物新品种的所得,且单独核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只从事农作物新品种经营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纳税人申请免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一)实行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纳税人须报送的资料: 1.省级以上主管机构颁发的《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 2.纳税人与农作物新品种受让方的书面协议(或合同);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实行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繁育一体化的纳税人须报送的资料: 1.省级以上主管机构颁发的《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 2.《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 3.《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中未列举的品种不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实行农作物新品种繁育的纳税人须报送的资料: 1.出让方的《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 2.纳税人与农作物新品种出让方的书面协议(或合同); 3.《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 4.《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与农作物新品种出让方的书面协议(或合同)和《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中未列举的品种不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九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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