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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作物新品种选育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9〕148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5  浏览次数:222
核心提示: 冀地税函〔2009〕148号 全文有效成
 
冀地税函〔2009〕14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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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对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在国家税务总局未对此规定作出具体解释前,结合我省实际,暂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的规定,依法选育(或繁育)的农作物新品种的所得,且单独核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只从事农作物新品种经营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纳税人申请免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一)实行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纳税人须报送的资料:

1.省级以上主管机构颁发的《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

2.纳税人与农作物新品种受让方的书面协议(或合同);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实行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繁育一体化的纳税人须报送的资料:

1.省级以上主管机构颁发的《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

2.《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

3.《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中未列举的品种不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实行农作物新品种繁育的纳税人须报送的资料:

1.出让方的《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

2.纳税人与农作物新品种出让方的书面协议(或合同);

3.《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

4.《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与农作物新品种出让方的书面协议(或合同)和《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中未列举的品种不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九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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