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0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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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津国税发〔2009〕37号 全文有效成文
津国税发〔2009〕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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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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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津国税所[2009]3号)的有关规定,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除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财税〔2009〕105号”文件第四条中规定的备案材料外,还需提供“津国税所[2009]3号”文件中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
二○○九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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