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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5  浏览次数:188
核心提示: 辽地税 〔2009〕202号 全文有效成文
 
辽地税 〔2009〕20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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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省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级地税机关要实时掌握本地区上市公司的股息派发情况,督促上市公司如期做好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
 
   
                二ΟΟ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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