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 〔2009〕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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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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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省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级地税机关要实时掌握本地区上市公司的股息派发情况,督促上市公司如期做好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
二ΟΟ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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