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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5  浏览次数:199
核心提示: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8-24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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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

附件: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1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9〕14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新办交通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的企业”中的交通企业,是指投资于上述设施建设项目并运营该项目取得经营收入的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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