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复合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5  浏览次数:234
核心提示: 国税函〔2009〕453号 全文有效成文
 
国税函〔2009〕45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8-21
 
字体: 【】 【】 【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复合胶增值税适用税率的请示》(云国税发〔2009〕14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复合胶是以新鲜橡胶液为主要原料,经过压片、造粒、烤干等工序加工生产的橡胶制品。因此,复合胶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天然橡胶”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应为17%。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