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0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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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甘国税函发〔2009〕266号 全文有效
甘国税函发〔2009〕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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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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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B股非居民股东派发股利涉税问题的请示》(沪国税际〔2009〕4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A股、B股和海外股)的中国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应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依照税收协定执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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