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地方法规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8  浏览次数:405
核心提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年来,一些地区反映,现行石灰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年来,一些地区反映,现行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不尽合理,建议作适当调整。经研究,现就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吨2元调整为每吨0.5元至3元;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立方米3元调整为每立方米3元至10元。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可在上述幅度内确定适用税额标准。  
    三、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请各地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调整方案,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〇〇三年六月四日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