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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5  浏览次数:242
核心提示: 辽地税函〔2009〕184号 全文有效成
 
辽地税函〔2009〕18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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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
    为了搞好税源管理监控,省局决定在全省地税系统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全省前100名纳税大户、各市前100名纳税大户(以2008年全年累计入库额为标准确定)2008年度申报纳税情况。
    二、评估工作分工
    省局应用纳税评估软件对全省前100名纳税大户进行评估,将评估出疑点问题的纳税人通过纳税评估软件下发给相应的县区分局,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后续的评估工作。各市局应用纳税评估软件对本市局前100名纳税大户进行评估(对属于全省前100名纳税大户的纳税人不再做重复评估),将评估出疑点问题的纳税人通过纳税评估软件下发给相应的县区分局,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后续的评估工作。
    三、评估时间安排
    1.2009年 8月17日前,省局将评估出的全省前100名纳税大户中有疑点问题的纳税人下发给相应的县区分局。
    2. 8月20日前,各市局要应用纳税评估软件中的单户综合评估程序,将本市局前100名纳税大户评估完毕,并将其中评估出疑点问题的纳税人下发给相应的县区分局。
    3. 9月20日前,各县区分局完成对上级下发的疑点纳税人的后续评估工作,并将本分局的评估结果按要求填写到《纳税评估结果统计表》中上报市局。
    4. 9月25日前,各市局应将各分局上报结果汇总形成本市局的《纳税评估结果统计表》,上报省局。
    四、工作要求
    1.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纳税评估工作,按要求开展好纳税评估,县区分局在“审核分析”阶段,要结合纳税人上报税务机关的有关材料,认真核实筛选出的纳税人的疑点问题,在确认相应的疑点问题符合纳税人上报税务机关有关材料中的内容后(即首先要排除数据录入不准确以及纳税评估软件本身可能存在的问题),方可对纳税人进行约谈等后续评估工作。发现需要移送稽查的纳税人必须移送稽查,不得在评估环节补缴税款、课征滞纳金。在评估环节补缴税款,有滞纳金的必须一同申报、补缴。
    2.各级地税机关在评估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通过运维平台上报省局。
    3.省局将适时组织纳税评估工作指导小组赴各地对此项工作进行督导,并及时解决实际工作遇到的问题。
    4.省局已将纳税评估软件培训有关课件发布到省局FTP服务器(ftp://136.16.16.126)“省局税源管理处/纳税评估”目录下,请及时下载。
    (对下只发电子文件)
 
 
 
 
                             二ΟΟ九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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