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0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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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豫国税函〔2009〕261号 全文有效成
豫国税函〔2009〕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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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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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八月五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9年8月6日印发
校对:国际税务管理处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 [ [2009]394号 ]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时间: 2009-07-24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B股非居民股东派发股利涉税问题的请示》(沪国税际〔2009〕4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A股、B股和海外股)的中国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应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依照税收协定执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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