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开具发票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5  浏览次数:193
核心提示: 粤地税函〔2009〕640号 全文有效成
 
粤地税函〔2009〕64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8-04
 
字体: 【】 【】 【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因此,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只就其缴纳营业税的应税劳务营业额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八月四日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