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外贸出口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0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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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冀国税发〔2009〕134号 全文有效成
冀国税发〔2009〕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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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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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
经省局调查分析发现,我省外贸出口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存在一定问题,部分外贸出口企业对于予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计入进项税抵扣。有的企业当期抵扣当期转出,这种情况属于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错误;有的企业当期抵扣后期或收到退税款后转出,如果企业有内销销项税额,则形成在某一时间段内占用国家税款;有的企业抵扣后少转出甚至不转出,出现少缴税款或偷逃税款行为。为了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纠正存在的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外贸出口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管理。认真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文件规定,外贸出口企业用于出口而采购货物取得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作为出口退(免)税凭证使用,则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的23、24、25、26栏,不允许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表的12栏。如果购进货物发生了内销,使用退税管理部门开具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予以抵扣。基层税务机关要认真审查外贸出口企业的纳税申报事项,及时纠正错误申报;退税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外贸出口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信息和退税信息的日常监控,严密防范即抵扣又退税“一票两用”行为的发生。
二、尽快纠正外贸出口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存在的问题。各市局要对外贸出口企业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真检查,凡是同一张增值税发票已抵扣,也办理了退税,又没有进项转出的税额,要立即追缴,并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各市局检查处理结果于2009年10月31日前上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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