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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农村信用社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8  浏览次数:321
核心提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缓解农村信用社的困难,支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缓解农村信用社的困难,支持农村信用社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农村信用社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01年10月1日起,对农村信用社减按5%的税率计征营业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营业税收入全部归属地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0号)同时废止。
    注:对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地区从2003年1月1日起按3%征收营业税,参见财税[2004]35号文。

二〇〇一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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