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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关于明确消费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5  浏览次数:227
核心提示: 深国税函〔2009〕256号 全文有效成
 
深国税函〔2009〕25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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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局,各基层分局:

    近年来,国家陆续修改和调整了多项消费税政策,对完善消费税税制,优化税收环境,促进节能减排和产业结构调整,加强对特殊行业的宏观调控,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确保政策的实施效果和执行质量,进一步强化消费税征管,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切实加强税款抵扣管理工作

     (一)在消费税税款抵扣业务的日常管理中,如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消费税申报抵扣凭证上注明的货物,无法辨别销货方是否申报缴纳消费税的,应严格按照国税函〔2006〕769号规定,向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发函调查该笔销售业务缴纳消费税情况。经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回函确认已缴纳消费税的,可以受理纳税人的消费税抵扣申请,按规定抵扣外购项目的已纳消费税。

    调查函格式参见附件。

     (二)各单位税源管理岗应加强税款抵扣台账的管理,按照深国税发〔2006〕63号规定,在纳税人前来办理消费税税款抵扣手续时,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申报资料及抵扣凭证,与按户分设的《税款抵扣台账(税务机关专用)》(具体样式可参见国税发〔2006〕49号文附件)核对。审核无误后在纳税人的消费税申报表签名确认,同时将抵扣凭证的复印件留存,加贴条码后打包发送到数据处理中心进行影像扫描。

    消费税纳税人当月发生可抵扣已纳消费税税款的业务,暂停使用网上申报系统,须按照以上要求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前台申报。

    二、严格实行消费税税收分析上报制度

    为全面、及时了解消费税收入增减情况及变动原因,把握消费税税收变化的趋势,各单位应严格执行2006年制定的消费税税收收入分析上报制度。如当月入库消费税同比增长超过25%或低于5%时,各单位应于次月5日前做好当月税收分析,内容包括当月消费税收入特点、说明影响当月消费税收入的主要因素等,上报至市局(流转税处)。

 

附件:消费税抵扣凭证调查函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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