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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5  浏览次数:238
核心提示: 厦国税函〔2009〕93号 全文有效成文
 
厦国税函〔2009〕9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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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对不同区域未完工开发产品预售收入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规定的下限,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状况及房地产企业的承受能力,对我市未完工开发产品预售收入的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别暂定为:
一、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为3%;
二、非经济适用房项目为20%。
预计计税毛利率的执行时间从2009年1月1日起。
 
 
 
 
 
 
 
                                二○○九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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