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国税函〔2009〕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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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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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对不同区域未完工开发产品预售收入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规定的下限,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状况及房地产企业的承受能力,对我市未完工开发产品预售收入的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别暂定为:
一、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为3%;
二、非经济适用房项目为20%。
预计计税毛利率的执行时间从2009年1月1日起。
二○○九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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