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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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鲁地税函[2009]85号
关于明确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营业税纳税地点的通知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改制税收政策问题的意见》(国税函[2008]895号),自2009年4月1日起,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营业税纳税地点调整为属地缴纳,原在省局直属分局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一并随营业税就地附征。
二OO九年七月二日
抄送: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
校对:滕怀松 印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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