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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承包费收入征收营业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5  浏览次数:184
核心提示: 闽地税函〔2009〕137号 全文有效成
 
闽地税函〔2009〕13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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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农村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承包费收入营业税政策问题的请示》(漳地税发200955)收悉。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虾池及鱼池等承包给村民,收取的承包费(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82号)规定,对一些农村、农场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可比照财税字1994002号文关于“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营业税”的规定,免征营业税。因此,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虾池及鱼池等承包给村民从事农业生产的,收取的承包费(租金收入)可按规定免征营业税。

 

 

 

                     二OO九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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