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函〔2009〕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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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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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农村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承包费收入营业税政策问题的请示》(漳地税发〔2009〕55号)收悉。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虾池及鱼池等承包给村民,收取的承包费(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82号)规定,对一些农村、农场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可比照财税字〔1994〕002号文关于“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营业税”的规定,免征营业税。因此,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虾池及鱼池等承包给村民从事农业生产的,收取的承包费(租金收入)可按规定免征营业税。
二OO九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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