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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车船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5  浏览次数:199
核心提示: 京地税计[2009]183号 全文有效成文
 
京地税计[2009]18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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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加强我市车船税征收管理,规范车船税完税凭证使用,经研究,市局决定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替代《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71日起,各局车船税征收窗口征收车船税现金税款时停止使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证》,统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

二、各局应充分重视此项工作,并结合本局车船税征收情况,做好更换完税证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各局应于930日前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证》进行全面清理,完成票证结报缴销工作,并将未填用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证》登记造册,填写《税收票证销毁清册》,按市局统一安排缴销。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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