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函〔2009〕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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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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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局内各部门: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纳税咨询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
纳税咨询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优化纳税咨询服务工作,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咨询服务,是指全省各级地税机关(以下简称“地税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纳税人的涉税咨询提供的各种服务事项和措施。包括税收申报征收、管理、检查和税收法律救济等各项税收业务咨询服务,但不包括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咨询。
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纳税咨询服务坚持依法、无偿、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纳税咨询服务职责,及时答复纳税人提出的咨询问题,不得指定税务代理代为答复,不得推诿、刁难纳税人。
第五条 地税机关内部各相关责任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纳税咨询服务工作。
第二章 纳税咨询服务工作职责
第六条 地税机关的纳税服务工作部门,负责纳税咨询服务的组织、综合及协调工作。具体负责以下纳税咨询工作:
(一)地税网站“网上咨询”栏目中纳税咨询问题的受理、转办、汇总、回复和发布。
(二)12366热线咨询问题的受理答复、协调、转办及回复,维护12366热线纳税咨询问题库。
(三)纳税咨询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备份,定期在系统内通报纳税咨询服务工作的开展情况。
(四)纳税咨询热点问题的收集,定期将咨询热点、难点问题报送上一级税务机关。
(五)考核和监督下级地税机关纳税咨询服务工作;
(六)其他与纳税咨询服务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 地税机关相关部门、直属各单位,负责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的纳税咨询问题的解答工作,纳税人咨询的问题涉及两个以上相关业务部门的,由首次接待纳税人的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解答。
第三章 纳税咨询服务的内容及方式
第八条 纳税咨询服务具体内容包括:税费政策、税务登记、发票使用、税款计算、申报缴税、税务检查、维权管理等项涉税事宜的咨询服务。
第九条 地税机关要为纳税人提供面谈、电话、信函、网络、税务公告等多种咨询服务方式。
第十条 地税机关要广泛宣传税收法律法规,按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开税收信息,积极开展纳税咨询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地税机关要积极采取措施,促进纳税咨询服务平台的建设工作,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纳税咨询服务。
(一)建立疑难问题登记备案制度,及时、准确地记录纳税人咨询的信息。
(二)在办税服务厅设立政策咨询岗,受理、解答纳税咨询。配备纳税咨询信息化查询设施(如触摸屏、微机等),供纳税人自助查询。
(三)加强12366纳税服务热线平台的建设,完善纳税咨询服务功能。
(四)建立网上12366纳税咨询栏目,定期将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的重点、难点信息上网公布,实现网上纳税咨询信息和12366纳税服务热线相关资料信息数据共享。
第四章 纳税咨询服务程序
第十二条 纳税咨询服务工作实行首问责任制。首次接待咨询的部门和人员,要认真细致地解答和处理纳税人咨询的问题,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和推诿。
第十三条 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职责范围内的纳税咨询应当即时受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或人员)受理范围内的纳税咨询,要引导纳税人到相关部门(或人员)咨询。
第十四条 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纳税人的纳税咨询能够即时予以答复的,要即时、准确地予以答复;对不能即时解答或者涉及两个(含两个)以上部门业务的纳税咨询,自接到纳税咨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咨询问题比较复杂需要请示上级机关后才能答复的,自受理咨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不能按时解答的纳税咨询,要及时告知咨询人不能答复的原因。
第十五条 纳税人对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答复提出疑义的,由纳税服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解释。
第十六条 地各级税机关纳税服务部门,要按季度将纳税咨询问题的办理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并通报。
第十七条 地税机关要将纳税咨询服务工作,纳入综合工作目标和“两基”建设考核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市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纳税咨询管理制度,上报省局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试行。
附件:
纳税咨询问题处理单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注:序号为年月日+4位流水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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