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函[2009]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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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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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鲁地税函[2009]80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8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于符合总局《通知》规定“不加收滞纳金和追究法律责任”情形的,纳税人应在进行补充申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并填写《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补充申报免责备案表》(格式附后),经主管地税机关同意后,可在补充申报时,对因政策调整造成的应补税款部分形成的滞纳金予以免收,并免予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补充申报免责备案表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9年6月25日印发
校对:许海滨 印23份
附件:
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补充申报免责备案表
金额单位:元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9〕28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就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规定,认真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及时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切实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
二、对于2009年5月31日后确定的个别政策,如涉及纳税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2009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和追究法律责任。
三、本通知仅适用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6月5日封发
校对:所得税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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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
校对: 印制: 印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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