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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5  浏览次数:215
核心提示:青国税发〔2009〕123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6-22
青国税发〔2009〕12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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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3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税发[2009]32号文件的要求,认真填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收入统计分析表》(见附件)。本表要求填报的“税收收入”是指入库税款;“税款所属时期”按税款入库时期填报。

  二、各单位应于季度终了后5日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32号)的要求,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收入统计分析表》以EXCEL格式连同收入增减原因分析以电子文档形式上报市局国际处。

  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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