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国税发〔2009〕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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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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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3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税发[2009]32号文件的要求,认真填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收入统计分析表》(见附件)。本表要求填报的“税收收入”是指入库税款;“税款所属时期”按税款入库时期填报。 二、各单位应于季度终了后5日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32号)的要求,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收入统计分析表》以EXCEL格式连同收入增减原因分析以电子文档形式上报市局国际处。 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