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 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0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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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津国税函〔2009〕48号 全文有效成文
津国税函〔2009〕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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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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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转发给你们,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以下材料进行备案: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
(二)天津市先进技术型服务企业认定办公室颁发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
二○○九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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