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税收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0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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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粤国税函〔2009〕279号 全文有效成
粤国税函〔2009〕2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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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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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按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取消免税政策后,为进一步规范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发票使用管理,省国税局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生产企业销售经加工货物后剩余的废料、下脚料等,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二、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个人、个体工商户销售废旧物资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或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废旧物资,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开具《广东省收购统一发票》(无抵扣联)作为入帐凭证。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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