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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5  浏览次数:274
核心提示: 青国税发〔2009〕113号 全文有效成
 
青国税发〔2009〕11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6-03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市北、崂山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7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政策的调整,是国家为完善烟产品消费税制度,适当增加财政收入的重要措施。此次政策调整既涉及税率、税目及征收环节变化,又涉及征管软件、申报软件的修改升级、纳税申报表变更等事项,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要按照总局通知要求及时、细致地做好政策的宣传、培训和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政策贯彻到位和税款的及时入库。

  二、为保证政策调整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正确进行,市局将根据总局下发的征管软件升级要求,于2009年6月上旬对征管软件进行升级。卷烟生产、批发企业所在地国税局要及时做好征管系统维护等工作。在远程申报软件修改、测试工作完成前,卷烟批发企业暂实行上门申报应纳消费税款的办法。

  三、《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和《卷烟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批发)》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总局规定格式打印备放,供纳税人前来索取使用。

  四、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研究解决。

  二○○九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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