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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5  浏览次数:257
核心提示: 深国税函〔2009〕191号 全文有效成
 
深国税函〔2009〕19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6-02
 

各区局,各基层分局:

    为贯彻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的有关规定,保证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卷烟批发消费税纳税人),应按规定于2009年6月10日前登录深圳市国税局网站(www.szgs.gov.cn),在“服务区-表格下载-税务登记”模块下载或到各国税办税服务厅领取《税种登记项目变更表》并如实填写后,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消费税税种登记手续。

    各税收管理员应负责督请我市的卷烟批发消费税纳税人(名单详见附件)按期前来办理税种登记,同时将税种登记的有效期设定为2009年5月1日起。

     二、目前市局已组织对CTAIS系统的消费税申报模块进行开发改造,卷烟消费税5月所属期的申报时间延迟至6月11日至6月15日,并一律采用前台申报模式,以确保卷烟消费税的申报质量。请各主管税务机关及时通知卷烟消费税纳税人并做好辅导解释工作。

    三、卷烟工业企业向卷烟批发企业销售卷烟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凡价格有调整的,应按照以下三种方式进行处理:

     (一)符合作废条件的,可作废已开具的专用发票,以调整后的价格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二)不符合作废条件,且调整前价格比调整后价格低的,可按调整后的差额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开具差额专用发票时,对同一购货单位的可合并开具同一张专用发票,并附销售清单。

     (三)不符合作废条件,且调整前价格比调整后价格高的,按照国税发〔2006〕156号和国税发〔2007〕18号的有关规定,可在申请取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后开具红字发票。

    销方申请《通知单》时,对同一购货单位的多张专用发票可合并申请一张《通知单》,但合并申请的金额不得超过销方的最高开票限额。

    购方申请《通知单》时,对同一销货单位的多张专用发票可合并申请一张《通知单》,但合并申请的金额不得超过销方的最高开票限额。

    四、6月份按差额部分补开的专用发票,其税款所属期为5月份。纳税人在7月申报期申报时如一窗式比对出现异常,复核岗经复核确认属于补开专用发票造成的一窗式比对异常,按《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政策或软件功能缺陷等原因”处理。

    五、各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遵守驻厂驻点制度,向卷烟生产企业和批发单位派驻业务骨干,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和销售情况,向企业宣传税收政策,做好纳税服务。同时将派驻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上报市局(流转税处)。

    六、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卷烟产品消费税政策调整的贯彻情况跟踪落实,及时反馈执行过程中发现的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等方面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并形成书面报告,于2009年6月25日前上报市局(流转税处)。

 

    附件:深圳市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名单

 

 

 

          二○○九年六月二日        

    (联系人:林绮莹  联系电话:83878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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