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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冶金科工集团公司重组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5  浏览次数:181
核心提示: 京财税[2009]957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
 
京财税[2009]95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5-26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冶金科工集团公司重组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00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冶金科工集团公司重组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位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中国冶金工集团公司重组改制上市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其重组改制上市过程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冶金科工集团公司在重组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2‚129‚385万元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计中国冶金科工集团公司的国有资本金。
    二、对上述经过评估的资产,中国冶金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可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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