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税函〔2009〕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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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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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全省地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全省地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地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南省地税局政府采购实施办法(暂行)》(湘地税发〔2004〕28号)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按预算管理体制规定,省局为全省地税系统集中采购人。省以下市州、县市区局的采购权由省局按照以集中为主,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原则确定。由省局实行集中统一采购的项目:
(一)车辆(公务用车和业务用车);
(二)税务制服;
(三)金税工程网络设备及计算机等辅助设备。内容包括:核心网络设备、安全产品、网络运营商、2CPU以上(含本数,下同)服务器;
(四)票证印制(税票和发票);
(五)采购金额达到一定批量或金额以上的项目。具体限额是:(1)5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批量货物;(2)3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批量服务;(3)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按照全系统资产管理的要求,采购项目实行“预算控制,归口管理”的要求运行。预算控制,使用单位(业务部门)对下一年度需购置的货物、工程、服务编制采购预算报省局计财部门进行审核及总量控制,并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对未列入年度预算的(按管理权限规定批准的除外)项目,当年不得实施采购(经上级部门同意补报预算的除外)。
第四条 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在进行价格论证时,可通过市场调查或参照湖南政府采购网发布的价格信息编制预算,严禁虚高或失实。重大项目由计财部门和使用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的可行性及预算进行论证。
第五条 省局计财部门在省局政府采购小组的领导下按照“集中采购”的要求,负责采购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市州局的政府采购由市州局计财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采购的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 采购申请。凡采购湖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类等项目均由使用单位填报《湖南省地税系统政府采购计划申购审批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报送该表时必须将所购项目的用途、数量、技术规格、资金预算等填好,由资产管理部门及分管领导审批,然后报计财部门审核,计财主管领导批准。
第七条 确定采购方式、申报计划。省局计财部门根据使用单位申请的采购项目内容、金额大小按照有关要求确定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非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及其他采购方式,并向省财政厅及省政府采购办申报采购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章 采购方式及流程
第八条 采购方式:一般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
第九条 一般采购的采购流程:
组织采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凡达到5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批量货物;3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批量服务;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等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具体实施方式如下:
1.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即招标代理公司(确定的招标代理公司是指经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格并经省局考察同意,下同),与之签订政府采购委托协议。
2.根据项目使用单位提供的采购项目需求和相关技术参数,采购部门同招标代理公司共同拟定招标文件初稿,经使用单位审核相关技术要求参数后,由采购部门确定终审的标书,报省政府采购办审批并由招标代理公司在财政部门规定的网站上网发布采购信息。
3.开标前由省局监察部门在省政府采购办抽取项目评审专家。
4.开标参加人员。主管领导、计财部门负责人、政府采购组负责人员、使用单位人员、监察部门负责人员、审计人员及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的项目评审专家(金额大的采购项目需有省政府采购办的负责人参加)共同参与标书的评审,最终确定中标单位。监察、审计部门对招标、评标会议实施全程监督。
5.签订合同。计财部门根据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等与供应商拟定政府采购合同初稿,经使用单位审核技术参数及相关商务条款后签订正式的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的签订必须有计财部门负责人、采购项目组经办人员、使用单位负责人、监察部门负责人、审计部门人员等的签字。
第十条 协议供货的采购流程。
计财部门根据使用单位报来的《明细表》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www.ccgp-hunan.gov.cn)上查阅采购信息品目及金额标准—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根据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与使用单位验收后付款。
第十一条 定点采购的采购流程
1.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等项目:每年从省政府采购办规定的定点单位中确定服务点,与之签订全年合同。
2.定点印刷项目:每年由使用单位预先将采购计划额度报计财部门,计财部门负责向财政厅及政府采购办申报采购计划,从省政府采购办规定的定点单位中确定服务点,与之签订合同。
3.会议定点项目:每年从省政府采购办规定的定点单位中确定服务点,与之签订合同。
第四章 验收、质量保证与资产登记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设备到货或项目实施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依据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承诺签订的合同验收标准进行验收,验收结算书由使用单位、供货商共同签字盖章。交供应商及计财部门作付款凭据之一。如果是工程项目,则最终的付款金额须由计财部门组织,与审计部门联合通过有关部门的审计确定。
第十三条 信息化工程项目依照《湖南省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06〕48号)。及相关文件要求,实施工程监理制度,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监理。项目竣工后,需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可的测评认证机构依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测评,出具测评报告。采购部门依据检测报告、招投标文件、合同、完工报告、监理报告等资料组织验收。
第十四条 资产登记。项目验收后使用单位凭发票和采购计划编号及时到资产部门办理资产登记。资产部门出示已登记资产的凭证交使用单位作付款凭据之一。
第十五条 办理付款。计财部门凭供应商的发票、验收结算书、使用单位已办理的资产登记凭证等单据在国库集中支付网上申请支付或自行支付。计财部门不得无故拖延或拖欠。凡是合同规定有保证金的,付款时必须留足质量保证金。需要审计的相关项目,按合同及审计结论书最后确定项目的余款支付。
第十六条 保存政府采购资料。计财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统一保存政府采购资料。
第五章 采购纪律与监督
第十七条 各级计财、监察、审计部门要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优先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严格遵守采购规范流程。
第十八条 各级不得规避或变相规避政府采购。
第十九条 采购工作的监督人员如发现采购人员有违反规定、纪律等行为的,有权要求中止采购活动,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审查有关批件、合同、票据等资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及时支付,不符合规定的拒绝支付。
计财部门要把好审核关,使所购货物发票金额、规格与合同金额、规格完全相符,各使用单位不得在提货时向供应商提出改变所购货物的规格型号、大小、标准,如有变更,一经查出将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工作接受监察、审计及有关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协议供货标准、定点印刷、车辆保险、维修、加油及会议定点企业名单等以每年省政府采购办在湖南政府采购网上公布或其它形式公布的为准。
第二十三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依照相关文件要求,优先或强制购买环保节能和自主创新产品。
第二十四条 应由省局集中统一采购但经省局计财部门审批同意就地采购的项目,采购单位应按政府采购程序实施就地采购并在开标会前通知省局计财部门派人参加,同时将采购项目相关资料报省局计财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对省局不实行集中统一采购的项目,但达到湖南省政府采购办每年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规定的,须委托代理机构或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
第二十六条 各市州局负责采购的项目,由各市州局参照本规程制定相应的工作规程。本规程由省局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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