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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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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地税发〔2009〕121号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各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540号令)第二条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自2009年6月1日起,我省娱乐业中的高尔夫营业税税率由20%调整为10%,其他娱乐项目仍按现行税率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打字:罗影发 校对:税政一处 冯宇 |